一、事件背景与经过
员工背景刘霞自 2009 年 3 月起入职胖东来关联公司,至 2021 年 8 月被解雇时已工作超过 12 年,事发时在许昌市胖东来百货服饰有限公司盒裤袜子营业区担任理货员。
事件经过2021 年 8 月,公司监控视频显示,当一名顾客在内衣裤区域挑选商品时,刘霞手持 POS 机整理货物,未第一时间上前接待。公司认为其行为违反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中 “在顾客有需求时,未及时放下手中的工作上前接待顾客” 的规定,属于 “严重违纪”。
公司处理依据胖东来依据《各项管理制度》中 “服务违纪行为” 条款,认定刘霞的行为构成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于 2021 年 8 月 29 日向其出具《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 年 3 月 26 日刘某入职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提供《河南省城镇职工企业养老保险在职职工信息查询单》显示,被告许昌市胖东来百货服饰有限公司自 2012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为原告刘某缴纳社保。2012 年 3 月 25 日刘某与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为固定 5 年劳动期限合同。2019 年 8 月 1 日刘某与许昌市胖东来百货服饰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2021 年 3 月 24 日、25 日刘某参加《许昌市胖东来百货服饰有限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培训学习,并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签字确认。2021 年胖东来服饰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在浏览检查员工工作视频时,发现刘某在盒裤袜子营业区工作时间,有顾客挑选内衣裤时持用 POS 机理货,未按照规定首先接待顾客。2021 年 7 月 9 日、2021 年 7 月 17 日,在胖东来百货服饰四楼办公室公司主管与刘某一同沟通事情经过,录音中载明整个事情经过,录音中刘某对违纪事实予以认可,但对违反劳动制度辞退后没有补偿不认可。2021 年 8 月 29 日胖东来百货服饰有限公司出具《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终止的事实、理由或依据为:根据《许昌市胖东来百货服饰有限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之服务违纪制度第 1 条规定:为顾客服务时不主动、不热情;第 2 条规定:在顾客有需求时,未及时放下手中的工作上前接待顾客;公司将对你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该《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寄出,2021 年 8 月 31 日签收。被告许昌市胖东来百货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视频中显示在顾客挑选商品时,原告刘某在整理货物及查看 POS 机,没有第一时间接待顾客。被告许昌市胖东来百货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迎宾前工作流程》显示点货理货时间为 9:00-9:30。另,2020 年 8 月 - 2021 年 8 月工资表及奖金表均显示刘某进公司时间为 2009 年 3 月 26 日。2021 年 9 月 2 日刘某向许昌市魏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许昌市魏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许魏劳人仲案字 [2021] 195 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法律争议与判决结果
员工诉讼主张刘霞认为公司处罚过重,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其主要理由包括:工龄长、无故意怠慢顾客的主观恶意、理货属于正常工作任务。
法院审理要点
制度合法性:法院认定胖东来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合法(经民主程序讨论、公示并组织培训),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
员工知晓义务:刘霞曾多次参加制度培训并签字确认,表明其明确知晓 “未及时接待顾客” 的后果。
行为定性:监控视频显示刘霞在顾客挑选商品时未履行首要接待义务,且无证据证明其向顾客解释情况,符合制度中 “严重违纪” 的构成要件。
判决结果许昌市两级法院均驳回刘霞的诉讼请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法院强调,企业在合法框架内享有管理自主权,劳动者签字确认制度后需对自身行为负责。
三、事件争议与深层分析
舆论焦点
制度严苛性:部分网友认为,一次未及时接待顾客即辞退 12 年老员工,体现胖东来 “零容错” 管理风格,可能缺乏人性化弹性。
法律与情理的平衡:尽管法院支持制度合法,但公众对 “高薪是否必然对应高压” 存在分歧。胖东来以 “高福利、高要求” 著称(如员工平均月薪近万元、年假 40 天),此次事件引发对 “服务极致化” 与 “员工权益” 关系的讨论。
胖东来的管理逻辑
服务战略导向:胖东来将 “顾客至上” 视为核心竞争力,其《服务管理办法》对售前、售中、售后均有细化标准,甚至规定理货时间为上午 9:00-9:30,以确保顾客在非理货时段能获得即时服务。
制度执行统一性:此前类似案例显示,胖东来对服务违纪行为一贯严格处理。例如,2021 年另一员工任某因同样未及时接待顾客被辞退,法院亦判决公司胜诉。
行业启示
企业管理边界:此案凸显用人单位需在规章制度中明确 “严重违纪” 的量化标准,并通过培训、公示等程序确保员工知晓,以避免法律风险。
人性化管理反思:部分劳动法专家指出,企业在追求服务品质时,可考虑引入 “过错程度与处罚相适应” 的比例原则,例如对初犯员工给予警告而非直接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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